(2015)浦执恢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桂平与被执行人邵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平,邵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平,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传林,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马桂平申请执行邵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浦永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邵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桂平人民币7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2004年7月18日33000元借款从200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06年4月26日163000元借款,5万元从2006年9月1日起、5万元从2007年1月1日起、6300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他借款均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2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62元,由被告邵传林负担。因被执行人邵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桂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传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车牌号为A32N**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803**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KR0**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均已被法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车辆暂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6861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7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邵传林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6861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7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永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