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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94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同,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