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94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同,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