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梁爱玲与孔德新、梁慧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玲,孔德新,梁慧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120号原告梁爱玲,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孔德新,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梁慧玲,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玲与被告孔德新、梁慧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爱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梁爱玲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