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01号被执行人马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马某某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梁语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