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3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庆林与龚建利、王晓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林,龚建利,王晓东,王彦华,马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114号原告:马庆林,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建利,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晓东,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彦华,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波,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马庆林与被告龚建利、王晓东、王彦华、马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原被告双方整个合伙事务中的一部分,合伙事务应一并解决清算,原告不能只就案涉债务单独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庆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刘宏志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