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枣阳蓝昊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国宁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蓝昊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国宁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99-2号原告枣阳蓝昊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国宁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纯银,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鄂0683民初1099-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枣阳蓝昊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枣庄国宁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枣阳蓝昊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公司自有的位于枣阳市优良河社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枣国用2015第0400号)的处分权的冻结审判长 冯利国审判员 黄正峰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