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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再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再2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负责人:王军平,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艳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与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做出(2016)豫17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的负责人王军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合生、马凌杰,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1月10日,在国家组织的食品质量风险控制安全监督抽查中,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发现其部分产品有塑化剂项目含量超标情况。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再次检测后的报告显示,引发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该部分产品使用了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生产的不合格瓶盖。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后,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公司进行了处罚并采取了整改措施。整个事件历时长达两个多月,对其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为此,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一、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赔偿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32434元;二、诉讼费用由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承担。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购销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林州市。本案被告住所地也为河南省林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即使本案双方是购销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购销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往往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责任性质主张权利。现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产品生产者责任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所在地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1390-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与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是按照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做指示为其制作瓶盖。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以承揽关系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却以买卖关系中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及当事人选择买卖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为由裁定驳回其的管辖权异议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经二审审查认为,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与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承揽合同书,合同约定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按照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规格、数量加工瓶盖,由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林州市,故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作出(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9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认为,本案系因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原康镇军平制盖厂签订承揽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选择是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本案中,泌阳县鑫发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泌阳县人民法院系该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维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90—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  荣艳艳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