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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陈从军、许先前、陈金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陈从军,许先前,陈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涂清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从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山镇横石潭社区老街101号。公民身份证号:422326197512015516。被执行人许先前,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422326196507151615。被执行人陈金红,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42232619660312162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从军、许先前、陈金红金融借款纠纷ー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陈从军、许先前、陈金红房屋。因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阮桃花审判员 聂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