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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双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双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双伟,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双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粤5202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双伟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业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林双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搜夜”酒吧门口与游某聊天,被害人谢某看见后与林双伟发生口角,林双伟拿1部苹果4手机砸打谢某的脸部,致谢某口腔粘膜破损、牙齿缺失2枚。经法医鉴定,谢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2日2时许,林双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尚派”酒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双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双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双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双伟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零时许,上诉人林双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搜夜”酒吧门口与游某聊天,被害人谢某看见后与林双伟发生口角,林双伟拿1部苹果4手机砸打谢某的脸部,致谢某口腔粘膜破损、牙齿缺失2枚。经法医鉴定,谢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2日2时许,林双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尚派”酒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1月22日2时许,揭阳市公安局东兴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升“尚派”酒吧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林双伟,经审查,林双伟交代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谢陈述2014年12月25日0时许,他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搜夜”酒吧喝绿茶,3时许,他在酒吧门口打电话,看到他的女朋友游某和一名男子站在一起,那名男子说要打游某,他便上前对那名男子说你试试看,那名男子手里拿着1部手机打向他的脸部,打到他的嘴巴,他现场掉了2颗牙齿,嘴巴流血。那名男子的几名男性朋友也对他拳打脚踢,对方离开后,他便到医院治疗。谢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双伟就是拿手机砸打他的人。3.证人游某的证言。游证实2014年12月25日2时许,她和林双伟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办事处“搜夜”酒吧门口聊天,林双伟说要打她耳光,谢某就对林双伟说你试一下看看。过了一会,林双伟叫来六七名男子,林双伟用手机砸谢某的嘴角,林双伟叫来的男子中有三四名男子动手打谢某。谢某被打伤后,她就带其去医院治疗,谢某的牙龈受伤缝了六针,牙齿掉了2颗。游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双伟。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黄岐山大道与新阳路交界处“搜夜”酒吧门口。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拍摄照片,并经上诉人林双伟辨认,确认无误。5.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法)字(2014)04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伤者谢某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伤致右上唇创口长2.7cm、口腔粘膜破损、牙齿缺失2枚。鉴定意见:谢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上诉人林双伟的身份证实材料。7.上诉人林双伟的供述。林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21时许,他和朋友“阿蛋”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搜夜”酒吧喝酒。次日0时许,他在酒吧门口遇到“阿冰”,便和“阿冰”聊天。这时,有1名男子走到他的身边,用手指着他叫他不要和“阿冰”说话,他对其说你是谁,为什么不能跟“阿冰”说话,那名男子还一直用手指着他,他便拿1部黑色苹果4手机砸向其的脸部,那名男子要冲过来打他,“阿蛋”和酒吧的保安上前劝架,接着他便离开了。他当时有见到那名男子嘴巴流血。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双伟无视国法,故意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双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双伟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经查,原审判决对林双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情节已予以认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鸣代理审判员 罗 景代理审判员 高少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