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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唐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花,唐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花。被执行人唐文英,1982年4月20日,地址广西田林县。杨金花与唐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文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金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4800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