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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格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格某某,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朝鲜族。本院在执行格日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某给付欠款90000.00元、执行费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