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258龚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远江,男,1995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祁某某,男,1998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匡克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系泸州同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城公司)员工。2014上半年,经同城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某某担保,唐某某分两次向胡某某借款11O万元。因该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无法偿还,胡某某邀约徐某某(另案)等人到同城公司找何某某索要债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与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徐某某遂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邀约被告人龚某某斗殴,后双方约定于2016年3月4日晚纠集人员到泸县福集镇斗殴。2016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找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梁某某(在逃)等人帮助组织人员、准备工具到泸县福集镇参与斗殴。由被告人龚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梁某某等人负责租赁车辆、准备斗殴工具,并纠集了李某某、徐某某、安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扈某某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驾车经隆纳高速到泸县福集镇。在驾车行驶至泸县彩虹桥时,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等19人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挡获。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远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六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予以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4日晚上,泸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对龚某某等人设卡拦截时,对当场查获的车辆、刀具、钢管等物品进行了扣押,查扣的车辆现已发还给车主。被告人张远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到案经过、六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被告人基本情况。(2)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汽车租赁合同、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泸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自己分两次在何某某经营的泸州同城投资公司存放了共110万元。2015年11月份到期后,同城投资公司付了自己3万元利息,经自己两次上门要款都没有得到钱。2016年2月自己对徐某某、魏某某提到这个情况,徐某某就说他来帮我收这个钱。后徐某某多次到同城投资公司要钱未果,还与何某某的保镖龚某某发生了抓扯。直到被传唤才知道徐超约龚某某打架的事情。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沱二桥旁开设了同城投资管理公司,经营银行贷款中介服务。2014年上半年,胡某某找到公司问是否可以存钱搞借贷,后经自己介绍,胡某某先后两次借款共计120万元给唐某某,月息2分,并按胡某某要求由自己担保。2016年正月期间,胡某某、唐某某在我办公室协商还钱的事情,但没有协商好。后在元宵节过后的一天,公司员工给自己打电话称有人到公司闹事,把花盆都打烂了,自己叫公司员工报了警。另外,证实龚某某是自己的驾驶员,闲时在公司打杂。3月4号龚某某向自己借了渝C7E9**号黑色奔驰越野车,第二天上午就把车还给自己了。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4月份,自己经何某某的同城公司介绍并担保向胡总借款120万元。2016年正月二十左右,自己接到胡总的电话称他喊了几个兄弟到何某某的公司去找何还钱未果,还被何某某公司的驾驶员龚某某打了一顿,现在双方约起要打架,自己还多次劝胡总劝好他的兄弟些。期间,自己回泸州和胡总在杜家街一茶馆协商此事,超超等人过来还打了自己两下。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晚8点过,将自己的川E609**号福特车在江阳西路对门借给了龚某某。第二天听说龚某某开自己的车到福集打架被公安扣了。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晚,将自己的川ECU5**号丰田凯美瑞车借给了龚某某,车子当时是停在龙马潭区美领居小区门口的,龚某某自己去开的。第二天龚某某说他把车拿给别人开到福集打架,遇到警察查车,跑的时候把警车撞了。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日下午朱某某带了几个人到公司租了两辆车,是川EW78**号奥迪Q7和一辆路虎车。第二天晚上朱某某就过来还了一辆路虎车,继续租用奥迪车。朱某某刚把车开走,又来了一批人过来租车,租了一辆白色普拉多。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人徐某某在前两次供述均承认因到同城公司追债与龚某某发生纠纷,进而邀约龚某某打架,但龚一直没有答应,后龚某某又主动邀约自己到泸县打架,自己就同朱某某等人租车、邀约人到福集打架。3月4日晚8点过,自己和朱某某等十多人驾驶租来的奥迪Q7车和凯迪拉克轿车,并且带着砍刀、钢管等工具到了福集,另外自己和高某某、朱某某还让朋友喊了人自己安排车辆到福集,一共有几十人。后来听说警察抓了一大批人,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就回泸州了。在后五次讯问及自述材料中,仅承认3月4日之前与龚某某发生纠纷并曾约龚某某打架,还为打架准备了车辆和砍刀、钢管,但龚某某没有答应。不承认3月4日约龚某某打架,也不承认邀约人到过福集,辩称3月4日8、9点之后就在女友家未出门,辩称是朱某某约的龚某某。3月4日晚上,自己租的奥迪车被朱某某的人开走了。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受小江邀约,一行6、7辆车到泸县福集打架,还准备了刀等工具。在泸县彩虹桥时遇公安设卡检查,后自己驾车冲撞警车后造成自己驾驶车辆损毁,弃车逃离。李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小江,汪某某就是大胖,祁某某就是卡子。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下午,潘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开车送人到福集,并让自己在百子图一家租车公司等着。租车的时候还拿了两捆砍刀放在车上,总共有6、7个车子。晚上9点过,这边人和刀都准备得差不多了,然后潘二就喊自己开车走第一个往泸县走。后到了福集彩虹桥时被公安挡获。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4日下午,刚娃儿给自己打电话喊去福集耍,吃烧烤。自己上车就开始睡觉,自己醒来时车子从高速往福集开。开到福集的一坐桥头就被警察拦下来,车上的人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祈某某邀约李某某去福集耍,二哥安排自己驾驶军绿色福特越野车,自己又喊商某某一起去福集耍。后来一共有6辆车,刘某某发纱布喊绑在手臂上,一个不认识的人从普拉多后备箱上拿了一捆刀,白色编织袋装的,放在自己开的福特车后备箱。后下高速到了彩虹桥就被警察查获了,自己被带到了公安局。经辨认,龚某某就是自己所称二哥。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帮他朋友打架,每人有两三百元工资。后自己和徐某某在紫水晶门口碰面,徐某某还喊继续找人,自己跟扈某某、安某某、眼镜说了,他们都同意了。之后5人到东门口后上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个叫二哥的人让刚哥想办法借刀和租车。后来一个胖子就从这个车后备箱抱了两捆刀出来,再由刚娃儿发给各个车。之后自己坐的车走最前面往福集走。要进城的时候,刚过一座桥就被查了。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刘某某打电话喊自己跟他一起到福集帮忙打架拿点工资。刘某某还喊了周某某。自己和周某某乘坐的是一辆白色宝马车,该车共有6人,其余4人不认识,车子开到泸县进城区的一座桥时遇到检查的,自己就被带到公安局了。1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前往龙马潭区玉带龙庭,过去后见有两辆车停在此处,还有5、6个人在那里。到之后,王某某拿一包中华烟给自己,招呼自己上了一辆白色轿车,上车之后车子往西南商贸城经高速前往泸县福集镇。行至彩虹桥时被警察抓获。自己身上被搜出刀具。1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下午,自己和安某某在水井沟耍,安某某接到赵某某电话后到紫水晶门口看到赵某某和扈某某一起,过了一会儿徐某某也来了,徐某某说喊大家一起到泸县办点事情,4人就答应了。晚7点钟左右,聚集了6、7辆车后就朝高速路方向走,到了连接线的一条公路上,有人就拿了很多刀出来分别放在每个车上,有人发纱布,完后就往福集方向走。在晚上9时许,到福集彩虹桥时即被警察挡获。16、证人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下午,徐某某邀约自己和安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去福集帮他二哥办点事,并称有钱拿。后来总共有7、8个车,到福集一座桥的地方就被民警抓获了。1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下午,王某某叫自己到福集收费站等着他们,晚上9时许,王某某带了四个车到福集收费站,叫自己上了一辆越野车,当时车上已经坐满了人,到了彩虹桥时就被警察拦下来了。1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喊自己和滕某某等一起前往龙马潭区法院附近吃饭喝酒,当时在场已经有4、5人。饭后,就开了3、4辆车,上车之后就往西南商贸城上了高速,到泸县福集镇一座桥处就被警察抓获了,并从同行的车上搜出刀具。19、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应赵某某、徐某某邀约,与胡某某、扈某某一起前往东门口。徐某某称有点事情要去泸县解决。车子会齐后就上了高速,经过泸县彩虹桥时即被设卡民警抓获。20、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应李某某邀约去福集耍。后车子开到福集彩虹桥即被挡获。从同行的车内搜出了刀、木棒、防刺服等东西。21、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应豹子邀约,称在泸县有点事情,喊我们过去跟到凑点人数,可以拿200元的工资。自己遂和滕某某、吴某某一起乘坐一辆白色越野车经高速前往泸县,下高速在泸县一座桥附近就被警察挡获了。2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受大胖邀约到仁和路吃饭,期间大胖接了小江电话后跟自己说小江有事情喊帮忙。饭后在东门口与小江、金毛会和后一起到了天河酒店附近等人,后金毛驾驶一辆黑色川ECU5**号车过来,自己和大胖、熊某某就上了该车,车开到高速路口的一个空坝里时又来了3、4辆车,有人从车上抱了两捆刀下来分发给每个车。之后一行就往泸县走,到彩虹桥的时候遇到检查,后金毛调头冲撞了一辆警车,开了一段后车子开不动了,四人就跳车逃跑了。经其辨认,小江就是张远江,大胖是汪某某,金毛是李某某。2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小江打电话说有事情找自己帮忙并要求再喊点人。自己就和王某某、熊某某到东门口找到小江,金毛随后也过来了。后又来了3、4辆车,有人从车上抱了两捆刀下来分发给每个车。之后一行就往泸县走,到彩虹桥的时候遇到检查,后金毛调头冲撞了一辆警车,开了一段后车子开不动了,四人就跳车逃跑了。经汪某某辨认,小江就是张远江,卡子是祁某某,金毛是李某某。2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和汪某某、王某某一起在仁和路吃饭时,大胖接到小江电话后说小江有事情要帮忙。饭后三人到东门口见到了小江,后又来了一个叫金毛的男子。后金毛和其他两三辆车就往高速路方向走。后又来了3、4辆车,有个男子从车上抱了两捆刀下来分发给每个车。后大家就往泸县开,到了彩虹桥时遇到检查,金毛调头冲撞了一辆警车,开了一段后车子开不动了,四人就跳车逃跑了。经其辨认,小江就是张远江,大胖是汪某某,金毛是李某某。25、证人陈某某、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4日接到命令到泸县彩虹桥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22时30分许,泸高速路方向行驶来了5辆车,前三辆车均停下接受检查,后面的川ECU5**、川EQ22**号车拒不服从命令,其中川ECU5**冲撞了拦在路中的消防运兵车逃离,川EQ22**号车从消防运兵车前穿过去向高速路方向逃离。后追至新世界售房部处发现川ECU5**号车停在路边,川EQ22**号车停在车辆检测中心,车上的人均逃离。2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听高某某说他和超超到何某某开的公司去收账,被何某某的人打了。3月3日下午受邱二邀约到杜家街鹿港小镇的茶馆谈唐某某差钱不还还打人的事情,期间高某某和自己各打了唐某某一耳光。为防对方约架,晚上自己和邱二、高某某到百子图志豪租车行租了一辆奥迪Q7和一辆路虎发现者,当天两辆车是几个人换着开。第二天自己把路虎换成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续租奥迪车一天,换车的时候,超超和邱二的兄弟从路虎车上抱了一包刀下来放在凯迪拉克车上。期间,自己和龚某某通了电话,说好当晚十一、二点在观澜国际见面。晚饭过后邱二开着凯迪拉克车说是去澄西口放刀去了,超超和高某某开着奥迪车不晓得去了哪儿,自己同朋友打牌去了。2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徐某某一起到同城小贷公司帮胡某某收账与龚某某发生冲突,徐某某受了伤。后徐某某多次约龚某某打架均不了了之。3月3号,胡某某喊了自己、徐某某到杜家街的茶楼和唐伟谈借款的事情,自己又喊了邱二、魏某某等人,谈判过程中朱某某打了唐某某耳光。为防龚某某报复,自己和朱某某、邱二娃在百子图租了一辆奥迪Q7和一辆路虎车,当晚超超和他两个兄弟就开着路虎车去他门市拿了四把砍刀和四根钢管放在车上,并喊自己、邱二、朱某某给他喊点人,意思是要和龚某某打架。3月4号吃晚饭时,徐某某还喊自己帮他找人和龚某某打架,自己劝他说胡某某不愿意拿钱,没钱喊人打架的,徐某某当时不高兴,吃过饭气冲冲地走了,后来就没有跟徐某某见过面了。28、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超超和高某某去何某某公司收账被龚某某杀了。后超超准备了刀,多次约龚某某打架。3月初的一天高某某喊自己到杜家街一茶楼与唐某某谈借款的事情,期间朱某某和高某某的一个兄弟打了唐某某的耳光。为防与龚某某打架,当晚自己和高祖彬、朱彬在百子图租了一辆奥迪Q7车和一辆路虎车,超超还准备了刀和钢管放在车上。第二天将路虎车换成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换好后自己和朱某某开车去了邻玉场,超超开着Q7车走了,之后朱某某把自己送回平安酒店后就开着凯迪拉克车走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其为同城小贷公司的驾驶员。2月底的一天,超超和另外两三个娃儿两次到公司为胡某某收账并与自己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之后超超多次打电话给自己约打群架,自己一直没有同意。3月4日,超超发短信说要找自己妈妈游某某的麻烦,自己便答应了超超在福集镇打群架。后分别打给祈某某、张远江、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到了电话,告知和超超约在泸县打群架,喊他们帮忙喊人、拿家伙到泸县帮忙。给了潘某某1万元,还拿了1万元给刘某某。当晚自己开车搭乘刘某某从高速先到了泸县。后听说后面的车被公安拦下来了,金毛打电话说凯美瑞车子撞了检查的警车,开了一段车子烂了,人下车逃跑了。自己就让刚娃儿安排其他娃儿先走,耍了一会儿后自己和梁某某走老路回到泸州。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超超到同城小贷公司收账与龚某某发生纠纷。3月4日下午龚某某叫自己到宝来桥喝茶,期间龚某某告诉自己超超等人到公司追账发生了抓扯,超超一直在打电话约架,龚某某就同意当晚在福集打架。刘某某、小彬等人先后来了后,龚某某拿了1万元给自己,喊自己和刘某某等人去租车。后大家在龙马潭法院附近会合后将车开到快上高速路的红绿灯公路边。会合后就有些人发砍刀,刘某某发纱布,喊打架的时候绑在手上以便区分。后大家就往泸县走,要下高速时,刘某某说有检查,喊大家把刀收起来放一辆车上,后大家就把砍刀放在了一辆本田CRV上,之后一行开车到彩虹桥时被警察拦下了。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3月4日下午,龚某某打电话喊自己到滨江路帮开车,到了宝来桥茶馆看见龚某某、张某某、小江(张远江),刚娃儿、潘二(潘某某)也先后过来。龚某某把自己的宝马车给自己叫送潘某某他们去租几个车子。摆谈中,自己得知是去泸县打架。后大家就上高速往泸县走,离泸县还有2公里时,全部车停下来,按照龚某某的指示把每个车子的刀全部转移到后面的车子上,继续出发。到福集彩虹桥被拦下来了。经辨认,潘某某就是潘二,梁刚就是刚娃儿,祁某某就是卡子。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月4日下午,龚某某打电话喊到宝来桥滨江路喝茶,自己叫上堂弟张远江一起去。到了后看见龚某某、潘二(潘某某)在喝茶。刘某某和刚娃儿先后也过来了。龚某某喊刘某某、潘二、刚娃儿去租车子。张远江有事走了,自己和龚某某一起去了龚某某家里。下午五六点钟,龚某某接了个电话后很生气,说要喊人到福集去打架。后自己在东门口找到张远江说晚上一起上福集去有事。后自己和张远江到了天河酒店附近,看到有十来个娃儿在公路边上站起,李某某和刘某某先后开了福特车、宝马车过来,接着又来了一辆普拉多,卡子拿了一条中华烟给自己喊帮着发。发完烟,自己和张远江上了李涛开的福特车,车上一共有5个人。走到高速路延长线红绿灯口,看见李某某打开后备箱放了一个装刀的白色编织口袋,刚娃儿或刘某某甩了一卷白色纱布在副驾驶位置,说打架的时候大家都把白色纱布扎在手上,避免误伤。要到泸县时,李某某停车把那包刀提下来不知道放哪里去了。开到彩虹桥时被设卡警察拦下来。5、被告人张远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3月4日下午,其哥哥张某某让自己一起出去办点事情,到了宝来桥茶馆看见潘二和龚某某在,龚某某讲了之前和徐某某“割裂”的事情,说徐某某喊他当天晚上到泸县去打架,让自己帮他喊点人一起去。自己当时就跟“金毛”打了电话喊他喊点人,金毛同意后自己就去上网了。晚上在天河酒店附近吃饭时金毛就带着大胖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过来了。后金毛不知好久去开了一辆黑色凯美瑞和一辆宝马车、一辆普拉多、一辆绿色福特车过来了。卡子就从车上拿了几条中华烟发给在场的人,自己和张某某坐上福特车从高速往泸县走,在高速路引道旁的空坝处停着等人,接着又来了2、3辆轿车,有人从其中一辆车上抱了两捆刀下来发给没有刀的人,人到齐后又往泸县走。到福集后在一座桥处就被警察抓获了。6、被告人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4日下午6点左右,张某某打电话喊自己一路去福集打架,还问找得到家伙和人不,自己喊了亲家李某某。龚某某拿了1万元钱给刘某某,在沱二桥下刘某某喊自己买烟每人分发。后来准备了两捆刀,上高速之后自己睡着了,到了福集一个桥头被警察拦下。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裁量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系首要份子;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张远江、刘某某、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远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上述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决定对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祁某某减轻处罚,并认为可对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祁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张远江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对六名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远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的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远江的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被告人龚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祁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庆坤代理审判员 沈 西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姣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