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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建强申请执行建昌县蒙古族中学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建昌县蒙古族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建昌县蒙古族中学。法定代表人马力,系该校校长。申请人李建强申请执行建昌县蒙古族中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按着法院的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下欠工程款157000元、给付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费5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140元、给付保全费2150元、应付利息7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37290元,其中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5000元,被执行人实际给付所有款额202290元,此款已于2016年9月23日履行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