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东民。被执行人金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确认,两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2日归还原告信用卡(卡号0019)欠款本金217954.28元、利息41796.92元、滞纳金148291.31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0元,由被告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2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金东民名下有位于XXX的房地产一套,上述房地产已有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东民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下落。因苏州日月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11752.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3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