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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终109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武军,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黄向荣。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揭绪勇,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武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法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武军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武军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武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豪彦书 记 员  汤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