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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宫萍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443号原告:宫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明,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瑞龙。原告宫萍诉被告林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宫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宫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宫萍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