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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萍与被执行人张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萍,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萍(曾用名张洪萍)。被执行人:张喜(曾用名张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萍与被执行人张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云FP31**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1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