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庆文、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文,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黄庆文,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浩,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庆文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庆文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