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8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书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书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224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小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琼,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书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