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负责人王桂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赵辉。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83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0001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1元,由被告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8907.80元,执行费12589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奉化第一尖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致长期亏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8907.80元(已执行48000元),执行费1258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决定书、关联案件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巨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83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高沿江执行员 王洪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