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5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任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5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农民,: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苗族自治县中兴街道虹穴村松树岭组,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印江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至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在其自家房屋责任地播下罂粟种子。2016年4月27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任某在其居住房屋前面非法种植罂粟疑似物688株。经鉴定,该疑似物为罂粟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李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查获经过,踩踏经过,销毁经过、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植物品名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运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