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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895号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098530),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7号(东方电气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毛祥虹,总经理。被告: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16965716441),住址重庆双桥经开区车城工大道401号。法定代表人:沈薇,总经理。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重庆必胜清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钰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友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