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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毛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毛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金伟,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毛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