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毛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毛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金伟,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毛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