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B座1504号。法定代表人刘锋兵,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健,台长。上诉人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43号驳回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同时,由于是被上诉人违约,不是上诉人应当支付货币,而是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支付上诉人的违约金。故本案不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圣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B座1504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