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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燕、翟文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孙燕,翟文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488号原告: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该所律师。被告:孙燕,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亨通快递有限公司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被告:翟文东,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白山市亨通快递有限公司股东,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告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燕、翟文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翟文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翟文东、孙燕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二被告委托原告参与临江市农村信用联社诉其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费为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王立君代为应诉,全程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该案于2015年4月29日以撤诉结案。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代理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款4万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指派王立君律师参加二被告与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费为4万元。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未交费。2015年4月29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二被告委托所涉案件作出(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该案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已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二被告应支付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燕和翟文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