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宇,曾用名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06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梁宇通过朋友“刀柄”介绍在微信认识一名叫“大头”的男子,后向“大头”约定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名城酒楼对出停车场附近购买摩托车。201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按照约定来到名城酒楼对出停车场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向“大头”购买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被害人杜某被盗的车牌为粤H×××××的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6750元。车架号:LYMTGACC8DA104534,发动机号:13107529)。2016年6月27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桥东市场门口将驾驶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梁宇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宇被扣押的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