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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明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35号罪犯陈明章,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明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明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