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媚与被执行人林云泉、郑秀英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媚,林云泉,郑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媚,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云泉,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郑秀英,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振媚与被执行人林云泉、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云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