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东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东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84号罪犯宁东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东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曲刑执字第32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曲刑执字第26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曲刑执字第65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东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宁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宁东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东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95.30分;获2015年度监狱优秀学员(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宁东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东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