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中良与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吕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中良,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吕志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65号原告:金中良。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江荣,经理。被告:吕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中良与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吕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中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