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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平安与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李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4090号原告及平安,农民。被告李振海,农民。原告及平安诉被告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平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5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7月1日还清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及平安偿还原告李振海借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振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远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