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卫茂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茂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25号罪犯卫茂功,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卫茂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宣判后,罪犯卫茂功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2月22日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卫茂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卫茂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卫茂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茂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已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