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海东与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史运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东,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史运涛,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海东。被执行人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城南开发区。被执行人史运涛。被执行人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史运涛名下存款833520.94元,剩余款项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系关联单位,该局向本院发函停止执行二单位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