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高占武、高占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占武,高占全,兴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占武,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焦军,代理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存,兴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兴隆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所所长。原审原告:高占全,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上诉人高占武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人民政府及原审原告高占全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高占武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16)冀立通字第62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高占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上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占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