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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广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65号原告: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阔,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万达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