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373号申请人: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15号第2层。法定代表人:温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群,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胜天镇马鞍村*组**号。申请人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443003818304(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尚峰灯饰信息咨询部,票面金额43201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科业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