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祁治红与被告峁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某某诉讼当中下落不明,诉状中的联系手机为停机状态,亦不配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工作,经本院和原告村书记调查核实,也无法联系到原告,不知原告的详细住址,亦没有向本院留下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在进一年时间当中未来本院询问案情,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该案,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