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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祁治红与被告峁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某某诉讼当中下落不明,诉状中的联系手机为停机状态,亦不配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工作,经本院和原告村书记调查核实,也无法联系到原告,不知原告的详细住址,亦没有向本院留下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在进一年时间当中未来本院询问案情,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该案,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