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国富与张明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富,张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国富,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均,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建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