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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国富与张明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富,张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国富,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均,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建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