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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敬华申请执行王洪泉、包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华,王洪泉,包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敬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通辽货运中心珠斯花营运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洪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福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敬华申请执行王洪泉、包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