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敬华申请执行王洪泉、包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华,王洪泉,包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敬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通辽货运中心珠斯花营运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洪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福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敬华申请执行王洪泉、包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