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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飞与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471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95年4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刘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