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2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凤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274号之四被执行人:赵凤琴,现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凤琴没收财产、追赃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凤琴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赵凤琴银行存款26528元;查封被执行人赵凤琴及案外人严夏明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G1-B-1203室、G1-B-1202室房地产,出于方便执行及依法处置的考虑,本院依法解除对G1-B-1202室房地产的查封措施,并对G1-B-1203室房地产委托评估及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三次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窦富祥(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513312元竞买购得。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拍卖所得款皆已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凤琴正在服刑,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凤琴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拍卖处置房地产的所得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凤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一项没收财产及第三项追缴犯罪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鲁兵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