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行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沙塔尔·再丁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信诚拍卖有限公司行政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沙塔尔再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信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行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塔尔再丁,男,哈萨克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阿力同巴依艾买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信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杨信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因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0行终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沙塔尔再丁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参加涉案土地竞拍,参加涉案土地拍卖手续齐全,故申请人认为已通过拍卖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二、克州国土资源局超越职权阻碍阿图什市国土资源局为申请人办理涉案土地的相关手续,使申请人不能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手续;三、提交该宗涉案土地可以拍卖的相应审批手续的举证责任不在于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出让方或组织拍卖方的义务。庭审中土地出让方已认可收到拍卖款项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申请人提交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四、克州国土资源局如未经市政府批准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认为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则应当责令阿图什市国土资源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期限也已经过,综上涉案土地系申请人通过参加被告方公开组织的竞拍活动取得的,如被申请人工作人有工作失误,应当在内部处理,我要求办理合法的财产手续依据充分,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0行终4号行政裁定,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知悉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通过参加经阿图什政府批准,阿图什市国土局审核并由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组织的拍卖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支行位于阿图什市阿松它克路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办公楼)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作为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系上述土地和房屋的实际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当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沙塔尔再丁不具有原审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属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申请变更经拍卖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支行位于阿图什市阿松它克路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办公楼)的所有权登记。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变更主体应为阿图什市国土资源局和阿图什市房地产管理局,但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一审诉求要求判令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克州国土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要求判令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诉求不是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且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克州国土局亦不是上述固定资产的变更登记主体机关。故原审法院以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克州国土资源局并非法定变更登记机关机关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应通过向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其诉求。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存在部分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沙塔尔再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哈里木拉提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尼格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