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更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有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有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11号罪犯冯有江,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6年9月10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龙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有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04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冯有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冯有江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0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04年4月4日止。罪犯冯有江于1998年9月25日,因阑尾炎术后泛发性腹膜炎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二年,自1998年9月25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逾期未归,2016年7月21日在吉林市龙潭区被抓捕归案。脱管时间为三年六个月零十天。本院认为,罪犯冯有江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冯有江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二0年一月三十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