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英标与周正权、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标,周正权,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7533号原告:胡英标,男,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小区*****号。身份证号码:33260279********。被告:周正权,男,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小区****号。身份证号码:33260277********。被告:程燕,女,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小区****号。身份证号码:33108282********。原告胡英标与被告周正权、程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英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正权、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英标起诉称:被告周正权、程燕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正权以做生意缺少周转���金暂时借款为由,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由原告跟被告周正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故原告胡英标请求依法判令:一、由被告周正权、程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并由两被告按照月息1分支付原告自2012年6月15日起到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英标自认在借条上的“月利1分”字迹系其在起诉前所写。被告周正权、程燕未作答辩。原告胡英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周正权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胡英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事实。2、临海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拟证明被告周正权与被告程燕��夫妻关系的事实。对原告胡英标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各证据来源真实,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正权、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周正权、程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周正权与被告程燕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被告周正权向原告胡英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本院认为:被告周正权、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胡英标与被告周正权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胡英标与被告周正权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限内返还借款。现借款人经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正权与被告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程燕对本案借款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胡英标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胡英标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正权、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英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胡英标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周正权、程燕共同负担人民币200元,原告胡英标负担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