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与被告湖南同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湖南同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方华堂,局长。被告湖南同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邓艳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与被告湖南同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佘鸥、陈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佘 鸥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