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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政鹏与被执行人武晓龙、韩可心、乔阳、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政鹏,武晓龙,韩可心,乔阳,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宋政鹏,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更新乡景家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唐国玲,女,1979年7月9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武晓龙,男,14岁,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武学振,男,1977年6月26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可心,男,14岁,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前号村法定代理人韩柏林,男,1978年2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乔阳,男,14岁,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更新乡敬老院法定代理人扶余市更新乡敬老院被执行人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政鹏与被执行人武晓龙、韩可心、乔阳、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晓龙、韩可心、乔阳、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政鹏68816.63元。二反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晓龙、韩可心、乔阳、扶余市更新乡中心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