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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与李平、蔺爱琴、李彦杰、仙玲霞、常宝、李全虎、陈桂兰、何立群、申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李平,蔺爱琴,李彦杰,仙玲霞,常宝,李全虎,陈桂兰,何立群,申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负责人高锰。被执行人李平,男,1959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蔺爱琴,女,1960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彦杰,男,1982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仙玲霞,女,1978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常宝,女,1970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李全虎,男,1959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63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何立群,女,1965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申学东,男,1962年6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平、蔺爱琴、李彦杰、仙玲霞、常宝、李全虎、陈桂兰、何立群、申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彦杰、仙玲霞偿还了其房产抵押应承担的义务,其他被执行人经“四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平外出至今无音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