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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与郭晓鹏、郭太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郭晓鹏,郭太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8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负责人:闫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张亚东,河南赢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鹏,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太增,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何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凡,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段建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公司辉县支公司诉被告郭晓鹏、郭太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晓鹏、郭太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晓鹏、郭太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司辉县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斌魁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逯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