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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丹岗与陈汉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丹岗,陈汉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丹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汉魏,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林丹岗与被执行人陈汉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汉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53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