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西安光耀子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新镜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光耀子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新镜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光耀子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涛,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惠娟,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镜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光耀子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镜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6800.4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洁 搜索“”